绍兴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新昌县作品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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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作品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5 08:15:08

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可以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申请步骤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申请步骤一:准备材料

1、软件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

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

软件著作权申请步骤二:大厅办理步骤

1、取号-初审-初审通过(通过后,会给一张缴费通知书)

2、取缴费号-13号窗口排队缴费(每份¥300,会一张收据)

3、缴费完毕-12号窗口扫描(扫描缴费通知书+收据)

4、收据自己保留,缴费通知书给5号窗口换取受理通知书

所需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在官网查询结果。公告通过,3个工作日后带着受理通知书前往办理证书。

办理方式: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想必许多小白最难以理解的事就是,明明版权是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为什么还要绍兴版权登记?或者如果作品完成后要版权登记,那么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答案:版权是一定要登记的!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版权登记和出不出书没关系。

因为版权登记不是为了让原创作者享有相关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原创作者的这些权利。简单来说,版权登记获得的版权登记证书,是为了证明作品权属,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若出版书不进行版权登记,容易发生以下情况:

1.他人将你的作品重新修改调整,或原封不动进行售卖;

2.他人将你的作品拿去登记版权,此后对方便拥有该作品的版权登记证明,可进行一系列版权交易活动,获取利益;

3.他人将你的作品登记版权后,反而去法院告你侵权,你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难以维权。只要将书进行版权登记后,一旦发生以上任意一种情况,原创作者都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不让他人通过侵权获得利益和损害你的利益。

所以,现在“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这个问题,有答案了吧。还有一种情况,会在书未出版前出版方就会要求原创作者提供版权登记证书。原因如下:

1.对方为出版者,若作者作品涉及侵权或剽窃,出版者是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

2.若作品原为合作作品,而作者以个人名义和出版者签订合同,同样出版者也需要负责任。所以,不管是出版者为保障自己权益,还是作者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都应该将自己完成并可登记版权的作品进行登记。

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一定需要版权登记,甚至需注意要尽量缩短作品完成和版权登记的时间差。如此才不会发生他人售卖原创作者已出版的作品、拿着版权登记证书去法院告原创作者侵权,索要赔偿的情况。

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免受媒体时代的影响?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息时代助长了各种信息泄露,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麻烦。虽然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但是这个系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著作权人以证据予以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通知保留6个月。《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人。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许可证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方面的空白。法律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并未经许可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3条也规定,在报纸上发表或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著作权人委托的报纸、期刊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录的除外。但是,如果转载或摘录的作品超出了相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则视为侵权。

5.技术保护措施和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为他人提供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条例》第12条澄清了可以避免采取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况。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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