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诸暨作品版权包含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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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作品版权包含的类型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4 08:23:03

计算机软件是不是必须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根据相关法规,登记软件著作权完全取决于自愿。2002年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该条规定说的是“可以”,也就是说,软件绍兴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是:

1、软件著作权,

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即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而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单位与个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作品版权登记的用处

软件版权登记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像美术一类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有什么用处呢?随着人们对文化艺术生活的要求提高,艺术品市场需求增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书画艺术品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作品是临摹品。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没有明确界定,围绕临摹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关于临摹行为和临摹品的法律性质也不明朗,对于临摹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法律界存在疑惑和争议。

在我国绍兴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经过登记的作品也同样享有著作权。但值得提醒的是,一旦出现版权纠纷,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过登记的作品就更易得到法律保护。在对包括书画艺术品在内的作品保护过程中充分发挥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实践中,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说,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归属,避免今后因为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授权时将登记的内容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

虽然著作权登记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证据,但至少对艺术家作品的真伪、创作的年份和作品的数量是能够形成保护的。所以具有独创性尤其是具有市场价值的作品最好是进行版权登记。

如今,开发软件似乎是每个公司企业都必须要做的工作,既方便了公众的使用,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各类软件APP如雨后春笋一样成长起来。作为软件开发者,应当都对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规有所了解,那么办理计算机软件绍兴著作权登记费用多少?下面,我们就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多少来整理一下相关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上述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

继承:200元/件次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6、查询费:

(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地域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形式

(一)一般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二)共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责任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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