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绍兴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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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30 08:12:19

版权类型及登记费用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对企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对于作品是实行自愿登记的,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的进行重点保护。版权分为很多种类型,如文学作品,软件著作权以及美术作品。所以版权收费的标准对应不同的版权类型收费也是不同的。

下面来看看版权登记收费类型和收费标准:1.绍兴著作权登记费。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4.登记证书费。5.封存保管费。6.例外交存费。7.查询费。8.撤销登记申请费。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版权登记收取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版权登记收取费用取决于用户登记版权的方式,不同的办理方式所需要多的花费也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美术文字作品的登记费用为598元/件。工程图或示意图作品登记费用为898元/件。软件著作权登记1600元/件。影视作品登记798元/件。版权变更700元/件。版权补证600元/件。当然不同地区的版权登记费用也可能略有差异,一切收费标准还应以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为标准。

什么是版权法?版权法内容及作用

版权法用来保护作者的作品版权,是知识产权重要的构成部分。那版权法的具体概念是什么呢?它又拥有哪些内容及作用呢?跟小编来学习下吧。

一、什么是版权法?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规定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版权法内容1、版权的主体,是可享受版权的个人和法人;2、版权的客体,即可给予版权的作品;3、版权的内容,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4、版权的归属,即该版权是属于哪个法人或个人的;5、版权的保护期限,没有限定一种期限,会随着客体的不同而发生变化;6、版权的继承;7、版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8、版权的限制;9、侵犯版权及其处罚;10、版权管理(或登记)机构。

三、版权法作用1、为保护著作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由此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依据。2、有利于作品的许可、转让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申请著作权保护后,表明所有权属于著作权主体。4、如果是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申请双重软件认证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5、在任何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可以防止他人侵犯权利,主要是防止恶意侵犯版权。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哪些情形可以在不侵权的情形下使用作品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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